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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买房,可是要赔钱的!

“跳单”买房,可是要赔钱的!
摘要: 对于买卖过房子或是正在买卖房子的人,“跳单”这个词应该并不陌生。即便曾经没有过“跳单”行为,大多人也可能有过“跳单”的念头。“跳单”也称为“跳中介”,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

对于买卖过房子或是正在买卖房子的人,“跳单”这个词应该并不陌生。即便曾经没有过“跳单”行为,大多人也可能有过“跳单”的念头。“跳单”也称为“跳中介”,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在过去,中介方一旦碰到“跳单”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法规可以帮忙追讨,往往都只能是自认倒霉。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对该行为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情再现:

2020年,石某欲购买一套房子,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房源。中介公司为石某找到房源后,便带他去现场看房,石某对房子比较满意。于是,中介公司就买卖双方各自的要求,分别与各方进行沟通、撮合。双方达成共识后,石某与中介公司签购买意向合同,约定石某以568000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中介费8500元。签订协议时,石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00元购买意向金。之后,石某避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卖方交涉,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定,石某付款后买到了房子。中介公司获知该情况后,多次要求石某支付中介费,但均被石某拒绝。2021年5月,中介公司以石某“跳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石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8500 元。

中介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一、石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买意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二、合同签订后,石某接受了中介公司服务;三、石某支付了购房意向金;四、石某主张他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没有法律证据;综合上述情况,石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石某避开中介公司与卖方达成买卖是违法行为,应依法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在带客户看房之前,会和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或约定“禁止跳单”条款,但跟着中介看过房子后没有通过该中介买房的行为一定会承担跳单的违约责任吗?也并不一定。关键还是要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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