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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或者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是否可以要回?

情人节或者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是否可以要回?
摘要: 情人节到了,情侣之间都会在这一天互相送礼物来表达爱意。那么对于赠送礼物涉及到的问题,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情侣之间互送礼物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同样也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完成赠与。   一般来说,赠与人在...

情人节到了,情侣之间都会在这一天互相送礼物来表达爱意。那么对于赠送礼物涉及到的问题,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情侣之间互送礼物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同样也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完成赠与。

 

一般来说,赠与人在赠送财产之前,都享有任意撤销权,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情人节或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彩礼性质的礼物;第二类是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的赠与;第三类是情侣恋爱中赠送的小礼物。

 

对于明确表示是彩礼性质的财物,因为涉及到结婚的目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珠宝、房子、车子等特殊的贵重物品的赠与,则需要判断赠与人在赠与时是否是出于结婚的目的。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因婚约赠送财物,则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解除婚约的,那么赠与的条件就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但若赠送的贵重物品不属于彩礼,也不是出于结婚的目的,就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对于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一般应视为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转移交付之前,赠与人都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在赠与之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即动产交付之前可任意撤销,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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