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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偷向他人借钱买婚房,离婚时老婆用还钱么?

老公偷偷向他人借钱买婚房,离婚时老婆用还钱么?
摘要: 案情简介: 黄某(男)与唐某(女)因感情不和离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供夫妻共同居住。如何评价该100万元债务? 解答:...
案情简介:

黄某(男)与唐某(女)因感情不和离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供夫妻共同居住。如何评价该100万元债务?

 

解答:该借款购买的房产是否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老婆张某还款的前提因素。本案例中,黄某该笔借款是在结婚期间购买房产,同时此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居住,因此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虽然唐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但也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借款人王某而言,王某并不知情唐某与张某夫妻之间的离婚事宜以及财产的约定方式,所以他可以选择向唐某或张某去要求还款。

对于黄某而言,如果黄某偿还了100万元,可以向唐某追偿100万元,而不是追偿50万元,因为夫妻内部约定唐某承担全部债务是有效的。

对于唐某而言,如果唐某还了100万元,则唐某不能向黄某追偿50万元,因为唐某同意自己承担全部的债务,因此就不存在追偿问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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