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3.22
2021年之前,我国还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面临债务缠身时往往无能为力从而酿成了很多人间惨案。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2021年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10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公告,终结张院生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个人为公司贷款担保,银行免除其部分责任。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负债140余万元的呼某如能通过3年免责考察期,就可免去其剩余债务。
截止到2021年11月8日,我国境内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类型均已出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进入实践应用的元年。
目前,除深圳外,广东东莞、江苏苏州、浙江台州、温州、四川泸州、湖北咸宁、山东淄博都已将个人破产列入政府工作清单或已开始尝试试点实施,河南还会远吗?
很多人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误解,就是关于个人破产实施后老赖就可以借此欠钱不还了。
当然不是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宗旨是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破产所保护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据现有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参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2、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申请人不能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4、申请人不能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
5、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应超过八年的。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诚信的考察分为事前债务人如实的申报、事中债务人行为的约束及事后撤销免责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老赖的产生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增加社会经济活力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当然,作为新事物,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道路上,必定困难重重,比如传统文化束缚、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债务人“无产可破”等。虽然仍面临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但对于自然人,结合深圳试点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我国仍应当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意识,以此获得整个市场经济长效有序地蓬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