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4.20
在实践中,很多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不知道向哪一个法院要求起诉立案,下面整理的操作步骤也许能帮到您。
第一步:考虑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中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如果案件中出现专属管辖,直接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无需再考虑其他。
第二步:考虑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没有出现专属管辖的情形,就要考虑是否存在管辖协议情形,且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由协议所选择的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步:考虑法定管辖
在没有专属管辖、没有有效协议管辖的前提下,就该考虑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关键问题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问题,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是否履行,二是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当事人有一方(不论原告还是被告)的住所地就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此时约定的履行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不符合两便原则,没有管辖权,此时仅有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但是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以约定履行地为准,即由被告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