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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几点常见法律问题

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几点常见法律问题
摘要: 一、城市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2014年,张某去世,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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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2014年,张某去世,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律师释法: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和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本案中,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小张就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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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居建房造成自家房屋墙面开裂、地面沉降等,该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年中,李某对其房屋进行了改造,将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拆除重新建造,开挖基坑深达4米。在改建房屋过程中,隔壁邻居王某家中出现墙面开裂、地面不均匀沉降等各种问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因建房造成房屋破坏产生的修复损失等费用。李某则认为,王某房屋出现问题系其年久失修所致。

法院判决:

建造房屋过程中,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本案中,对于王某家中发生房屋墙面、地面开裂,瓷砖裂缝、地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的原因,双方存在争议。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坑基施工是造成原告王某家中内外装修损坏、不均匀下沉的直接原因,结合修复方案和费用的鉴定报告,法院最终确认修复损失为9.8万余元。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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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政府征地拆迁,非农村户口居民能获得补偿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补偿一般分为3部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那么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农民自己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只要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就有权利在土地被征收时获得征地补偿款。即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如果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那么便有权利获得征地补偿款。

但是,关于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做法也不一,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实践中,对于村集体的非农业户口大多数都是有补偿的,但如果已经不在本村生活居住了,并且已经有了经济来源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大多是无法获得征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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