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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纠纷的法律风险管控

代持股纠纷的法律风险管控
摘要: 1.股东资格认定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1.股东资格认定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在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候,要明确写明隐名股东有在一定条件下显名的权利,其他股东对此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

2.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在想要了解公司情况的时候,往因为不是股东而被拒绝,从而发生法律纠纷,最主要的是知情权等。

建议:在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写明隐名股东有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股东部分权利的权利,其他股东对此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

3.名义股东想要退出公司

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会导致名义股东承担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名义股东不再愿意代持实际投资人的股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看似名义股东可以随时解除《代持股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情况发生,就会导致名义股东无法退出。

建议:在与实际投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写明名义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退出公司的权利,其他股东对此同意,同时让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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